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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公告

關于全市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

來源: 作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22年01月26日 點擊數: 次 [添加收藏]
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改善大氣環(huán)境質量,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,維護公共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《濮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及規(guī)范性文件,現通告如下:

一、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,全市全區(qū)域、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,對非法生產、經營、運輸、儲存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“零容忍”。
二、對未經許可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,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36條的規(guī)定責令停止非法生產、經營活動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三、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36條的規(guī)定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,并處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四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、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41條的規(guī)定沒收非法攜帶、郵寄、夾帶的煙花爆竹,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五、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42條的規(guī)定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六、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、應急管理、市場監(jiān)管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、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,凡舉報有功的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獎勵并嚴格保密。
舉報電話:110。
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
特此通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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濮陽市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

領導小組辦公室

2022年1月11日